2023-06-06 19:31:46
苗栗縣苑裡鎮前鎮長劉秋東涉嫌貪污|裁定羈押禁見
記者小雪/苗栗報導 20230606
苗栗縣苑裡鎮劉姓前鎮長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自昨(5)日凌晨起,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臺北市調查處、臺中市調查處及中部機動工作站,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苑裡鎮農會、劉姓前鎮長父子住處、相關借牌投標廠商等10處地點執行搜索,並通知(傳喚)劉姓前鎮長父子等共16人到案詢問(及訊問)。迄於今(6)日凌晨2時許,經檢察官漏夜訊問後,以劉姓前鎮長涉嫌圖利、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等罪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訊問後,於今(6)日下午裁定羈押禁見。
劉姓前鎮長涉嫌以實質掌握之人頭廠商投標苑裡鎮公所相關工程、向廠商要求賄賂、詐術投標、借牌投標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圖利及職務要求賄賂等罪嫌,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子劉姓被告雖係共犯,但無羈押必要,檢察官訊後諭知以新台幣3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另苑裡鎮公所建設課鄭姓課員、涉案廠商等人則分別諭知以5萬至3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苗栗地方檢察署仍將就案情尚未完全明朗部分,縝密蒐證,以期毋枉毋縱。
公務員本應廉潔自持,任何公職人員均不應以國家授予之職權或職務上之實質影響力,作為取得私人利益之對價;於承辦相關公務採購或公共工程,更應珍惜公共財物及相關資源,使之發揮最大公共效益,用以造福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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