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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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17:26:13
臺南地院模擬國民法官審理 結果殺人罪判得比職業法官重

【視傳媒記者∕黃雋淮臺南報導】

 

台南地院於111年8月15日至17日進行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審理因鄰居糾紛衍生的殺人案。本案由張婉寧、黃鏡芳、陳嘉臨等3位職業法官,以及6名國民法官、2位備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模擬開庭審理本件。台南地檢署派出蘇聖涵、陳于文、廖羽羚檢察官,辯護人部分則由王奐淳、魏宏儒、王捷歆律師擔綱。

 

▲臺南地院模擬國民法官審理 結果殺人罪判得比法官重。(記者黃雋淮翻攝)


   
這次模擬法庭的選任國民法官程序,改由審判長自以號碼編號之乒乓球手動抽出6位正取之國民法官及2位備位國民法官。於抽選時,在場之候選國民法官都感到緊張又期待。當自己編號之國民法官被抽中並當場唸出時,其他候選國民法官均不吝給予熱烈掌聲,彷彿是在鼓勵即將參與正式審判之國民法官,期待他們能在審理過程中,不負國民所託,依案件做出妥適判斷。

 

▲臺南地院模擬國民法官審理 結果殺人罪判得比法官重。(記者黃雋淮翻攝)
   

 

本案起訴被告與被害人為長期有口角糾紛的鄰居,某日早晨被害人攜帶割草刀及摺疊刀各1把在兩人住家附近等候被告,被告駕車經過見被害人手持割草刀在道路旁攔阻,遂停車後並手持消防開關扳手1把上前與被害人理論,雙方因而發生衝突、扭打,被告奪下被害人之割草刀後,再砍傷被害人,因傷及胸腔內血管致被害人送醫於到院前死亡。而被告辯稱被害人的致命傷是其是與被害人爭搶割草刀的過程中,割草刀因拉扯不慎割到被害人胸口所致,並無殺人犯意,且主張是其遭被害人持割草刀揮砍,奪刀砍傷被害人為「正當防衛」。

 

▲臺南地院模擬國民法官進行抽籤。(記者黃雋淮翻攝)

 

 該案經法醫鑑定認定:造成被害人死亡之致命傷口在右胸處(長寬深分別為24*5*8公分),死者並有幾處左手的防禦傷;至於上開傷勢究竟如何造成有所爭執,檢察官提示死者斷指以及頭頂、手肘、前胸傷勢,以及死者倒地死亡的畫面,撥放時現場氣氛頗為沉重嚴肅,這對沒有刑事案件審判經驗之國民法官,如何在觀看時能夠保持冷靜,客觀去檢視各個畫面細節,也是一大挑戰,本院預計與衛福部嘉南療養院簽立「國民法官心理諮商服務委託辦理合約」,就國民法官在審理期間有心理諮商需求者,提供協助。
   

模擬案件雖然有路過軍車的行車記錄器錄為佐證,但因為距離過遠,就行車記錄器的錄影所顯示被告搶刀及砍被害人的經過,檢辯雙方各自解讀,先後多次以「放大、慢速播放、定格」的方式,不斷讓國民法官觀看,希望就「被告、被害人雙方動作,輔以被害人屍體所呈現的傷害分佈位置、傷口深淺及寬窄度」等事項,企圖影響國民法官做成對己方有利的判斷。辯護人並在詢問被告的過程中,提出模擬道具讓被告模擬被告所主張的事實,本次模擬讓參與的審檢辯學及到場觀摩者,均能真實感受到命案現場的氣氛。
   

多位國民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也對證人、被告提出細節性問題,肯認法醫判斷被害人的傷勢,並無拉扯傷勢,不會僅因搶奪刀械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傷勢,必須有強大的施力才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本案經評議後認定:被告因遭被害人持割草刀攔阻後,奪下割草刀揮砍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又被告下車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在被告奪下割草刀後,已無遭受不法侵害,不可主張正當防衛,至於被告犯後自首部分,經過討論,認定可減輕刑度。最後判決被告殺人處有期徒刑12年6月,本案的原型案件,是由職業法官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年三審定讞,就該案而言,國民法官判得比職業法官重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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