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傳媒記者黃雋淮/臺南報導】
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已於今(114)年5月28日正式公布施行,勞工國定假日增加4日,分別為「農曆12月末日之前一日(小年夜)」、「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10月25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及「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勞工每年國定假日合計達16日。此外,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亦可依其族別歲時祭儀,由原可擇定1天增加到可擇定3天放假。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以共同攜手保障勞動權益,實現市長黃偉哲「希望家園」的施政願景。
▲國定假日增至16天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由1日增至3日 勞工局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勞工局 提供)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雇主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若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或補假日)出勤,雇主應依規定加倍給付工資。惟經統計南市114年上半年勞動基準法違法樣態,雇主未依法給予假日出勤加倍工資仍為常見違法樣態之一。
王鑫基提醒,今年下半年勞工將新增3日國定假日,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或勞雇雙方如協商「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應確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休假日期,以保障勞工應有之國定假日日數。此外,「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係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放假日數已由1日增加到3日,因此,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3日放假,並持原住民民族別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雇主提出,雇主即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循法令規定,避免不慎違法,影響勞工權益。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表示,為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勞工局職安健康處以輔導、宣導及檢查多元策略持續推動業務。經統計,截至今年7月份共實施法遵輔導1,401場次、辦理宣導會28場次,以及實施勞動檢查1,638場次,分析常見違法樣態為延時工資未依規定給付、出勤紀錄未詳實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工資未全額給付、未依規定給予例假休息及延長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呼籲事業單位應留意相關規定,確實依法辦理,以免觸法。
處長李炫昌進一步表示,勞工局職安健康處將於9月12日與勞動部共同辦理「114年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並邀請蔡雪苓律師針對工資、工時、休假、排班制度規定等勞工相關權益進行詳盡解說,相關活動訊息可至職安健康處官網課程公告專區查詢(網址:https://lsic.tainan.gov.tw/),歡迎雇主及勞工朋友踴躍報名參加,提升勞動法令認知,穩固勞資和諧,共創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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