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8 09:22:00
雇主不提供勞工出勤紀錄受檢 遭罰被執行後就立即線上繳款
【視傳媒/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有一位從事其他休閒服務業的獨資業者,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該業者長年在屏南地區為遊客提供活動規劃、導覽解說等在地休閒服務,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80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勤務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屏東縣政府人員進行勞動條件檢查,多次限期請業者提供勞工113年1月至113年7月的出勤紀錄及工資清冊至縣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受檢,業者沒有在期限內提供資料受檢,縣府依限請業者回覆陳述意見書,業者逾期未回覆,該業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80條規定被處罰3萬元,加上未繳營業稅17萬餘元,總共欠20萬餘元未繳。
分署限期通知業者繳納,惟業者未於期限內繳納,分署扣押業者在銀行存款仍不足清償。分署查到該業者有承攬高達千萬元公共工程採購案,正要發文去扣工程款時,業者主動來電表示願意全數繳納,並請分署提供繳款單據,分署請業者持行動裝置掃描分期繳款單上QR-Code進行線上繳款,透過線上繳款作業,業者就將欠款繳清。
屏東分署表示,數位化時代來臨,提供線上繳款是便民趨勢,民眾收到分署繳款單時,可以選擇利用自動櫃員機(ATM)、網路銀行或網路銀行APP,依照繳款單正面條碼區所載銀行代號及轉入帳號繳款,完成繳納;若是繳款單正面下方印有「便利超商專用繳款單」三段條碼者,可以選擇在繳納期限內持繳款單至四大便利商店全國門市繳款;當然民眾也可以選擇前來分署繳款,或是去郵局買匯票繳款。屏東分署提醒民眾完成繳款後,請妥善保管收據或是交易明細表等足以證明繳款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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