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30 11:31:00
指界不動產經書記官查封奏效 土木工程行老闆急現身將欠稅繳清
【視傳媒/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有一家從事土木工程獨資商號,積欠114年2月營業稅和4月營業稅未繳,經移送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於114年7月間陸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行政執行,該分署依法對義務人名下存款、工程款等債權執行後,僅受償3千多元。
分署通知義務人於指定日期到場說明或辦理繳納,義務人復未於指定期日到場。承辦書記官進一步調查發現義務人名下有二筆位於牡丹鄉不動產,經義務人設定抵押權予民間債權人公司。雖然該不動產屬於原住民保留地,依法拍賣時需具有原住民身分才可應買,惟承辦書記官調查發現義務人於113年間買受該不動產,而且商號仍在營業中,研判義務人應有一定程度繳納能力。
因此,書記官立即發文給恆春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另函通知訂3月上旬會同移送機關、地政事務所人員一起前往現場辦理不動產指界,義務人收到通知後,為顧及顏面,隨即攜帶現金到分署一次繳清約20萬元欠款。
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營業稅稅款,納稅義務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之,惟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繳納稅款,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應繳本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起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實際繳納金額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為準。
屏東分署表示,為貫徹行政院「五打七安」政策,行政執行機關對於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均會依法積極調查義務人財產並採取適當執行措施,以維護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分署也呼籲民眾如有欠稅或罰鍰案件,應儘速主動繳納,如經濟上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費罰款,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分署辦理分期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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