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 抽查汽車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桃市府消保官提醒注意事項。( 圖/市府提供)
【視傳媒記者袁慧心/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於113年所受理之消費爭議案件,有關車輛類之消費爭議案件數量共計598件,部分原因係汽車及中古汽車買賣契約不符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衍生許多消費糾紛。針對實務上業者所提供之汽車買賣契約未記載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或中古汽車買賣契約未標示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之告知、保固責任等條款之情形,均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為保障本市市民消費權益,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下稱消保官)聯合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人員,對於本市桃園區、中壢區及蘆竹區之車商,共計抽查18份汽車及中古汽車買賣契約進行查核,查核結果新車車商平均合格率近八成,中古車商平均合格率逾七成。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與桃園律師公會前合作舉辦的「113年度消費者保護論壇」,已於論壇中向業者宣導購買新車及中古車應注意事項。另在本次查核之前,桃園市政府亦先向桃園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宣導汽車買賣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利業者遵循。嗣經統計,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於113年1月至9月受理汽車及中古汽車買賣之消費爭議案件計280件,於114年1月至9月受理汽車及中古汽車買賣之消費爭議案件計248件,較去年同時期減少32件,顯見向業者宣導已有成效。
消保官說明,本件查核係依據汽車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汽車買賣契約計查核19項,中古汽車買賣契約計查核33項。關於新車車商之查核,BMW汽車-大桐桃園展示中心提供之汽車買賣契約,僅有3項不合格,合格率逾八成。另關於中古車商之查核,千弘國際車業提供之中古汽車買賣契約,漏未記載2項規定,合格率逾九成,為合格率較高之業者。
消保官指出,依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業者要對車輛負保固責任,惟所抽查之部分汽車買賣契約,約定僅對車輛本身之瑕疵零件負更新或修復之責任,限縮保固責任範圍。另前揭應記載事項規定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業者應負擔鑑定費用,惟所抽查之部分汽車買賣契約,限縮業者負擔範圍。又依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要記載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保固責任等條款,惟所抽查之部分中古汽車買賣契約,有漏未標示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保固責任之情形。以上不符事項,均已於現場請業者改正。
消保官表示,對於本次查核不符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車商,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已發文要求限期改正,目前已有BMW汽車-大桐桃園展示中心、順益汽車桃園營業所及古意汽車等3家車商改正完成。消保官並提醒,民眾未來購買新車時,應注意買賣契約內容不得記載業者得沒收消費者已付價金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之約定。購買中古汽車時,應注意買賣契約之賣方當事人是否為車商,而非僅由車商業務具名。民眾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會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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